307、黄大发本身就不应该是犯罪!(2/2)
两名工作人员去医院看一下不就明白了么??
归根结底,还是银行懒惰而造成的黄大发取钱异常的行为。
第三部分则是有关部门的问题。
在案件中,黄大发的口供来源是否真实,这其中有没有违规审讯?
武协部门为什么没有提供审讯他的执法录像设备,地检署有没有询问该情况,他们的审讯视频又在哪里?
负责该案件的审理法官有没有注意到这样的问题?
为什么会在其他劫匪落网并表示不认识黄大发时还会把黄大发当成抢劫犯的同伙给一块判刑了?
李晨的二审申请书于次日早上九点钟递交给了一审审判院,并于同一天被递交到了他的上级审判院南河省高级审判院(真是虚构的地名,请勿瞎想与关联!)
南河省高院阅卷室。
负接本案的刘程远律师在看完李晨的上诉时表情严峻。
查阅卷宗,从黄大发的口供开始直到最后的几名劫匪的供述。
这个事情很离谱。
几名案件的主要涉安人员和黄大发的口供完全不符。
黄大发的口供里称自己认识劫匪,而落网劫匪的口供中却说他们不认识黄大发?
所以…
他们到底是不是同伙??
答案很明显,那就是黄大发的认罪认罚与口供是有问题的。
也就是说…
不排除有人采用了特殊的方法来得到了黄大发认罪认罚的口供…
这和申请书的第三点也是完全吻合的…
再然后,他开始查阅银行员工的描述以及定罪的证据…
看到最后,他也是大概明白了整体事件的来龙去脉。
很明显…
黄大发就应该是无罪的才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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