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令人启齿,发人深省(3/3)
8岁以下)经历了强迫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联合国进行的一次关于虐待儿童的调查报告显示,各个国家都存在着家庭性虐待现象。在21个国家,其中大多数是工业化国家,多达36%的女子和29%的男子说,他们在幼年时期惨遭性虐。
性侵女童的十余名施害者被判刑后,受害者广西留守女童小雨遭到村民歧视辱骂:那些老人是被她害了。在她人生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或许她将无法摆脱这种骂名。
“你们没有错,有错的是坏人,坏人应该受到惩罚。”北京性健康研究会理事黄莉莉是一位有名的“知心姐姐”,面对被性侵的孩子,她总是这样跟她们说。
黄莉莉认为,对于遭受性侵、猥亵的女童,不仅从生理健康,而且从心理健康等方面给其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影响这些女孩今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有些家长在孩子受到伤害后,不注重孩子的心理疏导,反而批评孩子不会保护自己,会毁了她们。”
“还应该从法律上完善对儿童性权利的保障。”山东省高官会立法咨询员、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刘和海告诉《方圆》记者,目前,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除了《刑法》中对侵犯儿童性权利的犯罪作出了明确处罚外,其它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儿童的性权利进行特殊保护、禁止侵犯儿童的性权利。“比如,对于儿童性侵犯案件,在司法程序上还要设立特别的保护程序,主要表现在,刑事立案程序上对被害人的特殊保障制度、在侦查、询问、审判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制度、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等。”
还有人认为,我国对性侵实施者的刑罚过低,男童受害存法律空白。
对比我国台湾地区,他们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出台的规定更为缜密。如在罪名设定上,有“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等。另外,台湾也将男童列为强制性交罪的保护对象,对男童性侵的罪犯,可按“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刑罚立法还应更细化。”刘和海说。
最近的几年里,关于儿童受到各方面的侵害案例也在各大网络及媒体频频曝光,让我们不得不从根源处分析。诸如心理变态幼儿园门口砍伤幼儿,乡村留守人员侵害未成年孩子。一方面说明人的心理情绪得不到正确的宣泄方式,另一方面自身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这也是教育的失败。乡村学校及留守人员法制教育及初级教育普及还有待提高。教育和法制宣传不到位引起的尚且认为可以理解,偏偏大学教授变身“禽兽”,不满足他们的欲望,你就别想毕业,这个还往往出现在研究生和博士生导师中,这就让人更加伤心了,教育了这么久,理智被贪念吞没,站在了广大人民的对立面,所以教育中,道德教育必须改变,往适合现代社会的方向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从业人员也必须经过严格筛选,剔除那些披着“老师”外衣的“禽兽”)
感谢奋战在教育一线将道德法制教育付诸行动的导师们,愿你们能够取得成功,还世界一片清新。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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